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异400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纬路356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会,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天津功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89)内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89)内存款的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虽应依据(2017)津0116民初4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但因主管部门验收未能完成,导致政府财政资金至今不能拨付给异议人,使申请执行人得不到偿还。尽管如此,异议人无权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异议人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被冻结账号内存款系国家所有的财政资金,依据国家的资金使用规划,具有特殊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异议人被冻结的存款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故提出执行异议。
经本院审查,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津0116民初41491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津0116执40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寨上支行(账号:03×××89)账户存款人民币4875271元。被冻结账户系异议人名下的一般账户,截止2018年3月19日,该账户余额共计76323408.68元。
本院认为,异议人虽称其账户内含有民政、药费、拆迁、残联、城市管理、信访、统计、计生、安监、武装部、农办、党建、司法所、文教卫生、小区物业押金、李庄村养老补贴、食药监、安全生产、水利专项、清退津贴补贴、煤改电、旧楼区改造、人大专项、代征代缴、扶贫款、葡萄节专项及其他资金,且皆为专项资金,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听证过程中的陈述,不能证明该账户内资金系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可冻结的款项。而且,本院在充分考虑保障党的建设、民计民生、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的开展以及异议人有资金代收行为的前提下,排除民政、药费、信访、安监、党建、养老补贴、安全生产、扶贫款、代征代缴等资金后,该账户内仍有远高于本院冻结金额的资金,异议人对该部分资金仍无法证明其专用性质,且经本院在听证会释明异议人应当继续举证后,异议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故,本案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