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822号之一
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集中区西片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号五层自编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保全费345元,共计633元,由原告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