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55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北路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YLJAA7K。
经营者:**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合丰路东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044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766159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长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C03892582M。
法定代表人:林国棉。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与被告***、***、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434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姚 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