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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70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北路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YLJAA7K。 经营者:**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合丰路东二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0448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号五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7661592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长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2000C03892582M。 法定代表人:林国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下价值相当于766096.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珀顺五金加工店以本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70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下价值相当于766096.4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