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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1127号之四 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新濠南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7847454F。 法定代表人:程美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8号五层(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766159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林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7.65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56元,合计601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市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