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与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103民初475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4号。
法定代表人:邓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飞,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被告华兴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伤残鉴定费1500元;2、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3、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36元;4、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元和营养费900元;5、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20元;6、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125元;7、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为***补交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8、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4387元;9、请求判令华兴电器公司立即支付***不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8500;10、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予以确认;11、请求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华兴电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3月14日到华兴电器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6月27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并住院治疗。由于华兴电器公司拒绝为***申请工伤也拒绝提供申请工伤的资料,致***因工受伤无法得到工伤认定。***只能自行去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另华兴电器公司未与***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为***缴纳社保,***的月工资为3500元。华兴电器公司拒绝向***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兴电器公司辩称,1、关于鉴定费,第一,***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也是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华兴电器公司对此不知情;第二,本案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没有伤残鉴定费用的赔偿项目,***起诉华兴电器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诉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属于工伤待遇的赔偿项目,前提是构成工伤。***没有提交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的范畴,***所提交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与本案无关,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故***以伤残鉴定结论来要求工伤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3、***诉请的所谓”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受伤后,华兴电器公司一直给其发放工资至2017年6月份,而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每月拿着华兴电器公司支付的工资,却没有为华兴电器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故华兴电器公司无需支付该工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华兴电器公司将另案起诉***返还华兴电器公司多支付给***的工资共计22000元。4、关于补缴社保问题,华兴电器公司原则上要求给每位员工都要购买社会保险,但是有些员工主动要求不购买社保,要求华兴电器公司支付社保补贴。本案中华兴电器公司每月支付***350元社保补贴,如果***要求华兴电器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华兴电器公司可以为其补缴,但是***要返还华兴电器公司每月350元补贴,并且承担社保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社保补缴的期间应该是***入职之日起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5、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和华兴电器公司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6、关于***诉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华兴电器公司同意解除,但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该是***未提供劳动的时间,华兴电器公司认为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0日解除,因为***7月11日出院,医院建议其休息两个月,但此后***一直未来上班,华兴电器公司出于关怀***的目的,一直在为***支付工资至2017年3月,华兴电器公司将会另案起诉要求***返还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7、***的工资标准是每月2250元,并非***所述的350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自行承担。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华兴电器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皖瑞普司鉴〔2017〕法临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
华兴电器开关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供如下证据:劳动合同书、员工入职登记表。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华兴电器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只能证明***受伤,但受伤并不等于工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兴电器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鉴定报告系***自行委托鉴定,伤残鉴定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范围不同,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审定,***将二者混为一谈,用伤残鉴定结论来主张工伤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鉴定费,华兴电器公司认为系***自行委托鉴定,华兴电器公司不知情也不同意,故鉴定费用不应由华兴电器公司承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合同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劳动合同非其本人签名。本院认为,***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入职登记表,***认为系华兴电器公司单方制作,无***签字。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于2016年3月14日入职华兴电器公司,从事铆焊工工作。2016年3月19日,华兴电器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600元。2016年6月27日,***在工作场所不慎受伤,致1、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中指开放性指深屈肌腱损伤3、中指开放性双侧指动脉及指神经断裂4、中指甲床破裂。***受伤后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11日出院,住院14天,医疗费由华兴电器公司支付。双方未申请工伤认定,也未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2月27日,***申请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作出***右手示、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示、中指开放性指深屈肌腱损伤;右手示、中指开放性双侧指动脉及指神经断裂;右手示、中指甲床破裂。符合机械压伤外力所致。***损伤的后遗症符合《工标》十级伤残。***因机械外力致右手损伤的误工期为伤后90日、护理期为伤后30日、营养期为伤后30日的司法鉴定意见,***支付鉴定费1500元。
华兴电器公司向***发放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3月份每月工资2000元。合肥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84元。
另查明,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在其受伤后未再到华兴电器公司工作。
***向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兴电器公司依法支付***伤残鉴定费1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3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20元和营养费9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2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125元、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4387元、不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8500、华兴电器公司依法为***补交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依法解除***与华兴电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华兴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与华兴电器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提出劳动合同非其所签,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对***要求华兴电器公司支付不签署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85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华兴电器公司应当为***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发生事故伤害虽无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根据***的申请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右手示、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示、中指开放性指深屈肌腱损伤;右手示、中指开放性双侧指动脉及指神经断裂;右手示、中指甲床破裂。符合机械压伤外力所致,***损伤的后遗症符合《工标》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于2016年3月入职,***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到华兴电器公司工作,且***未提供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双方劳动关系应于***停工留薪期满之日即2016年9月27日解除。华兴电器公司应为***办理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社会保险。至于华兴电器公司提出每月支付***350元社保补贴,应予返还的主张,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职工因工作受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与华兴电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就工伤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华兴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发生的事故伤害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其也未能提供为***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据,故华兴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应如何计算,1、关于鉴定费,鉴定费1500元系***因工伤进行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有关的鉴定而支付费用,对该费用予以认定。
2、关于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住院治疗14天,本院根据安徽省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80元(14天×20元)。
3、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因无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7年2月27日,安徽瑞普司法鉴定所根据***的申请作出***右手示、中指远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示、中指开放性指深屈肌腱损伤;右手示、中指开放性双侧指动脉及指神经断裂;右手示、中指甲床破裂。符合机械压伤外力所致,***损伤的后遗症符合《工标》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虽***未提供工资标准的证据,但根据华兴电器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结合双方认可发放工资数额,能够证明***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600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200元(2600元/月×7个月)。
5、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1936元(5484元/月×4个月)。
6、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7420元(5484元/月×5个月)。***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未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证据,且华兴电器公司已支付***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3月的工资,故***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兴电器公司应支付***鉴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00元(26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36元(5484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20元(5484元/月×5个月)。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解除;
二、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办理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的社会保险,具体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需缴纳部分由***承担;
三、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鉴定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9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20元,共64836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儒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