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33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产业园。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1448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14487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756元、执行费2099元,合计1487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14487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4873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14487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