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03民初2950号 原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于家街南、青年路东蓝色**L区11段129#商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个体经营业主,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2019年8月29日,原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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