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栋1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东方威尼斯泰丰威尼斯44栋-1。
法定代表人:邵理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馨,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楼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鑫金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丽芳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王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晓晴
书 记 员 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