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7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与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402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居间服务费1000万元,案件受理费7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77477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送达冻结裁定书,冻结其向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1025万元;向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对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送达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其追回已支付款项1000万元。依法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本案次债务人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中止本案的执行。本案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艳红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周彦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熊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