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3063号
执行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2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侯澄,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96号4栋1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成都远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侯澄、四川民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海外基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为369196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措施,对工商总局、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完成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与立案执行标的相同。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方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黄 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