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521民初1207号
原告: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路政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土族,1990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凌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2018年11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计1691元,由原告贵德县新世纪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