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拓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魁,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平,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市南浦区创业园**楼。
原审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新郑正商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河南省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正商公主湖项目售楼处**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别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拓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郑正商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7元,减半收取7238.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