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拓建设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拓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802民初669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焦作市焦武路启心村东地。 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创业园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拓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