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康兴园)2幢18层1807室。
法定代表人:薛建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2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松涛
审 判 员 陈潇婷
审 判 员 陆学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丽平
书 记 员 何秀芬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