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56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康兴园)2幢18层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6586083N。

法定代表人:薛建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福鼎市太姥大道道路改造工程工程款4,797,056.39元;2.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临时接电费押金6300元;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0元由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间,福鼎市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立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福鼎市旧城区规划红线内福鼎市太姥大

道(春亭桥至淡水桥环岛段)道路改造工程发包给福建南平立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中标造价26,046,010元。2015年1月4日,福建南平立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一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内部承包合同》,上述工程由***进行实际施工,施工时间90天。2016年11月2日,业主对该工程进行验收通过,评定为工程质量合格。委托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2019年9月16日作出审计报告,工程核定造价23,703,854元。业主向福建南平立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909,011.11元(其中***已收到工程进度款16,550,000元,业主直接拨付给福鼎市永固混凝土公司1,359,011.11元,2020年1月19日700,000元,3月18日300,000元,4月30日2,000,000元,合计20,909,011.11元),余款2,794,842.89元。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业主3,000,000元工程款,扣除应交企业所得税130,000元,***委托其代为清偿债务653,159元,管理费214,627.5元,剩余工程款2,002,213.5元。加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2,794,842.89元,合计4,797,056.39元。另,***以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向福鼎市供电公司缴交临时接电费押金6300元,该款亦由业主于2021年2月1日向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到账后,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向***支付,***遂诉至本院。

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内部承包合同》系挂靠经营合同,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已在本院生效的(2020)闽098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本案中***亦以双方形成挂靠施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平市延平区,《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地亦为南平市延平区,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昌杰

审 判 员  刘晓亮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林笑笑

书 记 员  许佳佳

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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