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康兴园)2幢18层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6586083N。

法定代表人:薛建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内部承包合同》(下称《内部承包合同》)有工程名称、承包方式、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数量及价款、工程工期和施工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履约保证金、工程结算和工程款的收取、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约定,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第十三条附则约定,甲方(被上诉人)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上诉人)必须无条件遵守,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互为解释、互为补充。《内部承包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问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关系,而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关系。2、上诉人除要承担内部承包合同义务外,还要承担业主福鼎市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合同义务,即履行双重合同义务,而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中,挂靠人只对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承担合同义务,即履行单一合同义务。3、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上诉人所要完成合同任务即福鼎市太姥大道(春亭桥至淡水桥环岛段)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行为对象为不动产。4、上诉人并未借用被上诉人建筑资质参加案涉建设项目投标,被上诉人委托其公司项目经理陈华兰参加投标,并于2014年8月13日缴款20万元投标保证金。5、《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认可合同签订地为南平市延平区,但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非借用被上诉人建筑资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位于福鼎市旧城区淡水桥环岛段)道路改造,即不动产改造,上诉人所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该段道路改造工程款,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归类于不动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内部承包合同》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管辖条款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因此无效。本案不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原则。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

锦晨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内容来看,该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根据上诉人在一审诉请、事实理由以及案涉《内部承包合同》,可以确定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范围,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争施工工程位于福建省福鼎市,故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上诉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2民初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游 翔

审判员 高晓燕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秀芬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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