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初341号
原告: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74747453C。
法定代表人:陈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马坑路(康兴园)2幢18层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6586083N。
法定代表人:叶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福鼎市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延忠
人民陪审员  方守挺
人民陪审员  赵章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林叶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