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37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665860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82民初2425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4808356.39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2年5月10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查询反馈:
1.**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以(2021)闽0982民初24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平剑州支行1406××××4612账户的存款2801142.89元,本案已予以划拨,并发放申请人;
2.**被执行人福建省锦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闽HS××**小型汽车,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向村委会、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2705432.89元,尚有2102923.5元及利息未受偿。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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