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1075号
原告:广州合景力源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一街2号(B1栋办公)29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KL255。
法定代表人:李淑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五一街道魏都路**五一办事处院内**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QBAN2P。
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
原告广州合景力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合景力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德娴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