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51号
原告:***,男,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父亲),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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