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04民初51号 原告:***,男,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父亲),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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