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五一街道魏都路64号五一办事处院内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中段王口舌村***2排5栋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