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204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五一街道魏都路64号五一办事处院内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中段王口舌村***2排5栋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豫博建设有限公司开***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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