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04民初2064号 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山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开封市铭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