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3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兆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小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兆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上海兆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计39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8160元及执行费4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德容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