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6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恢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邱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