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宁波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9009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XD)。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9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号8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陆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X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鸿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0Y)。住所地:浙江省***秋涛北路130号新4楼X400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4E)。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鸿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