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优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2676号之二

原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广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UQRL9C。

法定代表人:雷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优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11号1幢建材大厦六层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6GCR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0元,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