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2676号之二
原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广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UQRL9C。
法定代表人:雷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优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11号1幢建材大厦六层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6GCR4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优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0元,由*****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