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广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UQRL9C(1-1)。
被执行人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七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5671885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贾瑞标,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立实业有限公司、***、贾瑞标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皖1822民初18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39585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代公章)
书记员 黄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