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执2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广屏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UQRL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申请执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皖1882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452408.77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车辆、房产、公积金、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