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0869号
原告:**姣,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就爱去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516号云报传媒广场A座17楼A区。
法定代表人:段义松。
原告**姣与被告云南就爱去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姣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姣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