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东华园艺场

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武陟县东华园艺场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再1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住所地孟州市西韩愈大街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武陟县东华园艺场,住所地武陟县龙源镇祝徐店村。
负责人:郭颂东,经理。
二审上诉人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孟州河务局)因与二审被上诉人武陟县东华园艺场(以下简称东华园艺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8民终33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豫08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上诉人孟州河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孟凡龙,二审被上诉人东华园艺场的负责人郭颂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河务局称,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和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东华园艺场对其的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东华园艺场赔偿其补种树木损失75445元、边界树损失33540元。事实和理由:1、涉案林地可以办理采伐证,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约,合同的目的也并非不能实现。因此,其不应承担返还承包费、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人工损失的责任。2、东华园艺场应当赔偿其补种树木损失和边界树损失。
东华园艺场答辩称,1、一审时,孟州河务局隐瞒事实真相,黄河林属于湿地保护区,禁止采伐,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其要求解除合同,原审判决是正确的。2、补种树木和边界树木均是在孟州河务局的管理范围内,孟州河务局是直接受益人,此项损失不应当由东华园艺场承担。关于涉案林地的移交问题,其已在2015年进行了移交,并且在2016年孟州河务局又给其下达了合同到期收回林地的通知,所以,不存在林地的移交问题。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承包合同纠纷。1、一审认定孟州河务局与东华园艺场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有效,又以承包地块不能办理采伐证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但在再审诉讼中,孟州河务局提供了孟州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该争议地块能办理采伐证。一审认定不能办理采伐证的事实与孟州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相互矛盾,此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系有效合同,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应当区分清导致该合同解除的原因,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审以双返还的原则,判决孟州河务局返还东华园艺场承包费673335元和履约保证金26933.4元及利息,并判决孟州河务局赔偿工人工资654218元,而未考虑到孟州河务局的合同利益,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豫08民终337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柳 涛
审判员 余同云
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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