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东华园艺场

武陟县东华园艺场与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2执异7号
异议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050901。
法定代表人:郭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苗,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东华园艺场。
负责人:郭颂东,经理。
被执行人: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磊,局长。
在本院执行武陟县东华园艺场与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一案中,异议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冻结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41001542511050000166账户的160万元存款,系国道207孟州至偃师黄河公路大桥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左岸)的专项资金,属异议人所有,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执行武陟县东华园艺场与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一案中,于2019年3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焦作黄河河务局孟州黄河河务局存款1600000元,期限12个月。
本院认为,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系国道207孟州至偃师黄河公路大桥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工程(左岸)的专项资金,属异议人所有,要求解除冻结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焦作市黄河华龙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在胜
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
人民陪审员  杨长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