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与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3150号
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吉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6008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和解协议,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73元,减半收取5336.5元,由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