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与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3150号
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吉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6008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72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保险金额为687287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南新浪潮恒德商业网络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网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72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