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民初500号
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319号新天地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刘士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资兴大道122号星火大楼第5楼。
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辉
书 记 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