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深圳杰恩凯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4065号之二
原告: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涌村福北路西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02681T。
法定代表人:关细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泳波,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杰恩凯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长金路2号2-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61033K。
法定代表人:*远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杰恩凯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原告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广州穗联直升机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温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