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腾榨川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3476号
原告: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十三支沟)****(1)。
法定代表人:邓长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红、熊文娟,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榨川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
法定代表人:腾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榨川洋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湖北天源海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魏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