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菱湖大道97-1号大学科技园立业楼C区4楼。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视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1898号(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易视腾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未审查被上诉人住所地是否真实发生了侵权行为,径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法律适用有误;二、一审裁定在被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住所地发生了侵权结果的情况下,径行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爱奇艺公司诉称,被诉侵权行为系易视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发运营的“AI电视派(微信小程序)”安卓平板电脑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爱奇艺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案件类型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故爱奇艺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易视腾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侯占恒
审 判 员  刘晓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时 欣
书 记 员  高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