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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易视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3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辖终775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三期-鲸鱼座D-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侯立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111101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原审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熊智辉,总经理。

上诉人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视腾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163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易视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是为了解决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和被告住所地位于国外,仅侵权结果发生在国内,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而不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均可以确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在答辩期内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前述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上诉人易视腾公司所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应在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和被告住所地位于国外的情形下适用之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方面并未产生冲突,前者列举了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几种情形,后者列举了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一种情形,这两项规定在适用规则上应当是平行的。至于具体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基于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的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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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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