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民初351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彩红,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中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风帆路********。
法定代表人赵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中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20年11月12日9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