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372号
申请保全人(原告):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被告):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办事处商贸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齐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被告):齐跃,男,1969年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凌海市大凌河办事处商贸城东侧。
被保全人(被告):高某,男,1993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保全人(被告):董某,女,1946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跃、高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跃、高某、董某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跃、高猛、董桂芹2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保全人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施 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楠楠
书 记 员 蒋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