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齐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2372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施银银,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大凌河办事处商贸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霞,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男,1993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董桂芹,女,1946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海拖拉机制造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董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海拖拉机制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桂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海拖拉机制造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桂芹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盐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桂芹的起诉。
审 判 员  施 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楠楠
书 记 员  蒋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