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1民初179号
原告:辽宁中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凌河街水岸丽都34号门市。
负责人:王海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大凌河办事处商贸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齐跃,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中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华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中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辽宁中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