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304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明波明河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委托代理人:夏明友、师亚仙,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羊方旺**。
法定代表人:刘飞香。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958155.4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23958155.4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昆明市护国支行的银行存款23958155.49元(账号:25×××54),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肖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