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钛鼎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5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金*****3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钛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二村67-01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钛鼎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铁建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蔡 芸 审判员 龚 庆 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