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泽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鑫泽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唐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1执363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泽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名士******公寓办公楼**楼单元**。
被执行人:唐美红,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唐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已经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田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