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705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16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掖市临泽县七彩镇七彩天地商业街20#商铺(倪家营镇南台村)。
法定代表人:肖建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超,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以“需另行主*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180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符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