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民初1254号 原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乾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七彩镇七彩商业镇七彩天地街20#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2377951B。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文化路54号润泽园小区综合楼二层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2109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现住张掖市。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