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民初1254号
原告:**,男,汉族,住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甘肃乾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七彩镇七彩商业镇七彩天地街20#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2377951B。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文化路54号润泽园小区综合楼二层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2109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汉族,现住张掖市。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