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1613号
申请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兰州中心16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21094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
一、申请执行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作出(2019)甘070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继续履行与第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七彩镇商铺预约订购协议书》;二、被告***支付原告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300000元,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1500元,合计30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第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1.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反馈出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3月14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甘州区××街××号××楼××层××室××巷××街××段××层××号楼××层××室××交通巷步行街东2段2层217铺四处不动产,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5.2021年3月14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进行查询,反馈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G5××××号丰田车一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6.2021月5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1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2021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案件标的304877.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