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7210943G。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张掖市。
原审第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2377951B。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兴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庆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掖市七彩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2019)甘070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兴庆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七彩镇商铺预约订购协议书》是**与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签订的,**又向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交纳定金及购房款,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未向**告知其购买的商铺系兴庆公司所有,而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事后为规避责任,才与兴庆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因此兴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兴庆公司,并且阻挠承租人**使用该房屋,本案是七彩镇开发建设公司构成违约,**不应继续履行《七彩镇商铺预约订购协议书》和支付300000元的购房款;3、**没有收到原审开庭传票及判决,因此不能提供原审诉状及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审在案件审理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文书,**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无故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在法律赋予的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而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019)甘070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其合法诉讼权利,但是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可视为其接受该判决结果。现**主张该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该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另外,(2019)甘070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亦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仅程序而言本院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